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中对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而具体到实践运用中,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存在广泛的争议。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往往认为 “意外事故”不包含猝死,原因是认为不具备关键地外来性的特征(外来性是指意外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存在于被保险人之外,而非内在于身体过程)。如果被保险人所受之伤害系因疾病引起的,则属于内在因素引发的,不符合外来性的要求。所以保险公司通常并未将猝死划入“意外事故”的范畴内。
但是保险公司的观点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定论,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范畴进行分析,需要厘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所载明的“猝死”,并不代表死亡的真正原因。猝死只是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导致猝死的原因,可能是疾病,也有可能是非疾病。不能简单地将“猝死”排除在意外伤害保险范围之外,需要对“猝死”的原因进行进一步鉴定,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投保人及时报案,而作为有专业保险知识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告知进行尸检,未告知应当进行尸检导致被保险人已经火化,死亡的真实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相反,如果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应当进行尸检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为受益人。
若是经尸检以后,死因确为疾病所导致的,也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一律即能拒赔。还可从保险责任的描述条款是否等同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专业角度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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