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众责任保险为例,有些工厂老板投保公众责任险,目的是转移在这个场所内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那当其他公司的货车来工厂送货时,因为工厂这边的过错导致货车发生严重损坏,一般而言工厂方不仅要赔付货车的维修费用,还要赔付货车的误工费等。那么保险公司是否会对工厂的损失全额赔偿呢?

事实上在福建省的司法实践中,误工费、停运损失费等间接损失费用,是较难得到支持的。首先,保险条款中通常会约定,保险公司不赔偿间接损失。其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第四条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的范围为承保风险内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如维修费用、重置费用等,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如贬值损失、交通费、误工费、违约损失等,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既约定了财产保险合同赔偿适用的原则,也明确了间接损失的范围。

因此在货车毁损的情况下,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是必须赔偿的,但该货车长期使用的贬值费用、损坏导致的误工费、或者进而造成的违约损失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基本都会拒绝赔偿,并且即使起诉到了法院,该部分也较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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