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流行业,货车老板们为了转移风险,往往会在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的基础上,再向保险公司另外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并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附加险的作用便在于,当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在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额度的情况下,就可以由承保附加险的保险公司来负责赔偿。

然而生活中真的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又经常以“空车”为由拒绝赔偿。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会说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的责任范围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也就说如果事故时候货车上没有货物,那保险公司就无需赔偿。

那么真相如何?泽良律师经过大量检索研究,发现近年来的司法判例更倾向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不得以“空车”为由拒绝赔偿。一方面,为了运输而前往装载货物、运输货物、卸货后空车返回,均是货物运输中的常态,是为了实现货物运输目的而不可分割的连续行为,属于货物运输过程范畴。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该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也就是“空车”也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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