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司法实践中存在自身疾病受伤、死亡,或者猝死原因难以查明的情形,也存在意外伤害和自身疾病竞合的情形。原告有初步举证的义务,因此保险通常以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来拒赔。


01

 经典情形  

Classic situation


老林在家不慎摔倒,导致右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及术后再出血、3级高血压(极高危)等,后因脑出血病发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老林属于自身疾病脑出血导致的死亡,并不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并以此拒赔。


经过律师代理,最终法院认可,身故系由于意外摔倒诱发高血压死亡,属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额意外险保险金。


除此之外,也有法院认为,应当参照“自身疾病参与度”进行判决。


02

 参考判决  

Reference judgment


【案例索引】(2019)闽0881民初2088号

【裁判观点】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9]病鉴字第106号鉴定意见书:官幼妹生前患有高血压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继发肺肾功能不全,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交通事故损伤致机体活动减少,免疫力降低,对病程迁延存在一定关联性。其参与度约为25%±5%。因此,官幼妹的死亡的系多因一果,依法认定交通事故损伤与死因之间存在参与度25%。


【案例索引】(2020)闽0304民初2984号

【裁判观点】结合傅某、傅建荣、傅玉烟出具的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交通事故并非直接导致傅礼死亡的原因,但也有一定的关联,傅礼的死亡情形并非全部在保险范围内,故本院华安财险莆田公司的抗辩有理部分予以支持。现傅某、傅建荣、傅玉烟请求华安财险莆田公司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420000元,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42000元。


03

 律师分析及建议

Analysis suggestions


(1)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调查。


(2)积极举证事故发生经过,比如及时报警(报警回执)、证人作证,如有监控需及时调取监控等。


(3)因意外诱发自身疾病死亡的情形需要格外注意,有的法院支持属于意外险全额赔付,有的法院仅参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参与度来认定赔付比例,也有法院认为保险可以拒赔,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不同律师开庭效果截然不同,建议委托保险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