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

 

1、概念

 

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当在其承担的给付或赔偿保险金义务范围内履行义务,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填补,被保险人不因此获利。

 

2、涉及法律法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第四条 (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的范围为承保风险内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如维修费用、重置费用等,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如贬值损失、交通费、误工费、违约损失等,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报案例

 

【裁判摘要】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判决书内容】

二、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对被保险人所受实际损失进行填补;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旨在弥补被保险人因承保危险发生所失去的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也是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就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同时,保险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了财产保险的重复投保,规定在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明确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且,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并无重复投保的限制。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于本案中属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点赞(2)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