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死者生前有投保意外人身保险,在未进行尸体检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 蔡函纬 研究员

 

前言

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人,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死亡,我们通常称之为猝死。近年来猝死情况频发,并且呈现年轻化的趋势,行业分布也愈加广泛,例如某些互联网行业、律师行业。

 

2004514日保监会(现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第24点明确,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身体收到伤害的客观条件,未将被保险人因非病理性猝死包括在内,而除外责任也不包括该项内容。被保险人发生非病理性猝死后,保险公司往往拒赔,从而引发纠纷。

 

由此可见,猝死只是死亡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死亡的根本原因。猝死的原因既有可能是病理性的,如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也有可能是非病理性的,如精神过度紧张、摔倒、过度疲劳等。

 

而猝死原因的认定,直接影响意外伤害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病理性原因导致的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畴,非病理性原因导致的猝死满足外来性等特征的情况下,才属于意外险的承保范围。

 

因此,司法实践中必然要针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被保险人的猝死原因,而最主要的检验方式,就是尸体检验。我国民间历来便有死者为大的说法,国人最忌讳的也是死无全尸,因此发生猝死案件时,有些死者家属会拒绝尸检,以保全尸体完整,不可避免这也导致猝死原因难以查明。

 

 

检索结果

笔者以猝死保险合同纠纷尸检作为关键词,检索了Alpha上福建省内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经过筛选整理,最终得到有效案例13个。

 



其中,3份判决书支持保险公司全额赔偿,4份判决保险公司部分赔偿,6份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典型案件:

 

案例一:受益人已完成初步的证明责任,保险公司既不能证明已向被受益人告知需要尸检的事实,也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死于疾病,因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2014)岩民终字第17

【裁判观点】被保险人许福贵因上厕所时在卫生间意外摔倒,经漳平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许福贵的死亡原因发生争议,被上诉人认为许福贵的死亡系因意外伤害,并通知了上诉人,已经完成初步的证明责任。上诉人于次日派了理赔人员向与许福贵共同居住的郑丽雪和租住房东刘南生了解许福贵事宜,上诉人若对许福贵的死亡原因有疑义,应当及时对许福贵进行尸检以查明死亡原因,但上诉人提供的《尸检通知书》因未经被上诉人签字确认,且上诉人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其已向被上诉人告知需尸检的事实,因此,上诉人不能证明其有向被上诉人提出尸检的要求而被上诉人拒绝进行尸检,导致尸体被火化后无法查证死因,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上诉人认为许福贵是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对此,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许福贵是死于疾病,而上诉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及双方的举证事实,由于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许福贵是死于疾病,结合许福贵摔倒及漳平市公安局拱桥派出所出具的《处警经过》、《户口注销证明》的记载,可认定许福贵的死亡系因意外伤害更具高度盖然性,上诉人认为许福贵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主张被保险人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未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没有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死因的情况下有可能拒赔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如果被受益人拒绝尸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8)闽民申2565

【裁判观点】太保福州支公司与毛少洲签订讼争保险合同时,其对毛少洲的身体健康状况应该是了解的,其主张毛少洲很可能是因为本身的疾病导致的突然晕厥而摔倒,并呼吸心跳骤停死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太保福州支公司虽然向黄敏提出要求配合进行尸检以确定死者的死因,但并没有明确告知黄敏如果没有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死因的情况下有可能拒赔的法律后果,且讼争保险合同亦未明确约定如果太保福州支公司对被保险人死因存疑,提出进行尸检以确定死因而被拒绝的情况下,太保福州支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二审认定太保福州支公司未尽到应尽的释明义务,应对毛少洲未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部分赔偿典型案件:

案例一: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家属进行尸检,受益人也未要求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双方均有过错。

【案例索引】2020)闽04民终1949

【裁判观点】廖顺国是否是其他原因引起的猝死还是颅脑损伤所致的死亡,只有尸检明确的记载可知,廖顺国猝死是病理性原因还是其他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因素引起现已无法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将乐人保公司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家属进行尸检,被保险人家属亦未要求尸检,致使尸体被火化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双方均有过错,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将乐人保公司应向张荣玉、廖传梅、廖传妹、廖传兰给付50%保险金。

 

案例二:受益人收到保险公司尸检告知书后未申请尸检,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对受益人就尸检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指导,因此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

【案例索引】2019)闽02民终5426

【裁判观点】陈宗秀在收到太平洋人寿厦门分公司发出的《司法鉴定告知书》后并未申请进行死因鉴定,而太平洋人寿厦门分公司也未提请鉴定,其虽然向被保险人亲属发出了《司法鉴定告知书》,但其工作人员未接听陈宗秀的电话,对于陈宗秀发送的关于取证内容的短信也未进行回复,太平洋人寿厦门分公司未能证明其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已及时就尸检的程序等相关事项对陈宗秀进行指导,故陈宗秀及太平洋人寿厦门分公司对郑水荣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为意外伤害还是猝死均负有一定责任,导致郑水荣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无法查明。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太平洋人寿厦门分公司承担50%责任,即支付保险金50000元,判决并无不当。

 

案例三:尸检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的应尽责任,保险合同也未约定需要对死者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但受益人明知拒绝尸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仍拒绝进行尸检,双方均负有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2020)闽04民终1949

【裁判观点】由于尸检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属于受益人的责任,保险合同亦未约定需对死者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但黄娟在明知如果不同意尸检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情形下,拒绝进行司法鉴定,黄娟应对不同意尸检而导致无法确认死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分析,本院认为,平安人寿保险三明支公司与黄娟对造成被保险人朱宏亮死因不明均负有责任,双方以各承担50%为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典型案件:

案例:受益人无法初步证明被保险人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特征,被保险人死亡原因和性质不明,保险公司已向受益人告知尸检及拒绝的不利后果,但受益人仍然拒绝尸检,保险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5)泉民终字第5201

【裁判观点】上诉人东园信用社虽提出应对郭廷泉的死因进行鉴定,但本案中在郭廷泉死亡后,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泉州支公司即于当日委托鉴定机构对郭廷泉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因郭廷泉家属拒绝解剖致死因无法鉴定,太平洋保险泉州支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措施,在理赔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上诉人东园信用社作为第一受益人要求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泉州支公司赔偿保险金,理应就被保险人郭廷泉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东园信用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郭廷泉的死亡系意外伤害所致,故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泉州支公司拒赔于法有据。

 

 

法院审理思路分析

经过笔者统计和分析,检索得到的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法院审判该类型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在于:

1、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是否意外伤害导致;

2、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受益人和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第二,法院基本认可意外伤害的定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第三,举证责任上,多数法院认为需要先由受益人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是由于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如果受益人有证据初步证明,则举证责任转移,由保险公司证明被保险人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

 

第四,在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导致死亡,而家属又未进行尸检导致具体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主要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包括保险公司是否有及时通知、指导死者亲属进行尸检和准备材料,是否有明确说明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死因的情况下可能拒赔的法律后果等。

 

如果保险公司有适时提出尸检的要求,有正式的尸检告知书并且有受益人的签字,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是因为受益人自身原因不配合进行尸检,法院一般会减轻或直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比例部分赔偿的案件并不少见,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公司均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或者公平原则,认为死亡原因难以确定,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按比例部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对受益人的建议

1.在被保险人猝死,受益人未进行尸检而导致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绝赔偿,因此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有可能争取到赔偿款。

 

2.首先尽可能搜集有利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记录等,以证明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伤害。

 

3.假若签署了保险公司的尸检告知函,将会成为保险公司的有利证据。

 

4.对于保险公司拒赔,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思路进行应对:

A、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B、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或者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均没有作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需要进行尸体检查的合同条款或提示告知;

C、保险公司没有要求尸检或没有及时要求尸检;

D、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受益人,如果没有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死因的情况下有可能拒赔的法律后果;

E、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没有及时就尸检的程序等相关事项对受益人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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