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的。根据中国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既往症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的重要信息。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发现这一情况后,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具体来说,如果保险公司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保险合同成立后2年内)发现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可以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即便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超出了前述期限后才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且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此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通常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例如王先生购买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但没有如实告知自己曾患有高血压的病史。在保险期间,他因新的疾病住院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了他未告知的高血压既往症,由于这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两年内发现的,保险公司据此拒绝了王先生的理赔请求。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投保人未告知的既往症与本次理赔的病因无关,那么即使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投保人仍然可能获得理赔。因此,每个案例都需要具体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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