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是某物流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从事石灰石等货物运输工作,物流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2020年10月10日,Z在该货车上整理篷布时,不慎从车上掉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双侧桡骨远端骨折等,其伤情构成工伤八级。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出险向物流公司支付保险金166509元,物流公司将其中的126022元支付给Z,且三方签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后Z因工伤事宜向物流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物流公司不予赔付。实践中,由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性质上属于责任险,即保障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特定责任,不同于意外险等人身属性的保险,因此存在较大的争议,如果这笔钱赔偿的是公司的责任,那么公司完全可以用来抵扣工伤赔偿。
由于案件争议较大,Z委托笔者律师团队代理其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物流公司主张:三方签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本案就此终结,Z不得就此事再对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提起赔偿及起诉等”,抗辩双方就Z申请人受伤一事的赔偿达成协议,不得再次主张;即便赔偿其投保理赔的12万余元保险金应用于抵扣工伤赔偿款。同时,基于责任保险的性质来看,本身应当抵扣公司的责任,否则公司购买保险规避风险的目的无法实现。一、 案涉的赔偿协议能否作为双方工伤赔偿处理的根据?
二、案涉的保险理赔款能否抵扣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Viewpoint and case handling process
1 丨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规定,Z基于保险合同获赔车上人员险。 2 丨案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并没有对工伤保险待遇作出约定,与公司基于法定义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Z可以重复获赔,物流公司主张抵扣没有法律依据。 3 丨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实际上是涉及到用人单位或者是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保险公司无关。案件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律师做了大量的研究检索,提供了相似案例,以及学说法理,经过不断地努力和争取,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约定就Z摔伤赔付达成协议,该协议并未涉及工伤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属于商业保险,与被上诉人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二者属于相对独立的不同法律关系,不具有替代性、互补性,物流公司认为Z无权获得两处赔偿,商业保险理赔款应先抵扣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等。判决物流公司应向Z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254126 元,案件经过艰难的仲裁、一审、二审,泽良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责无旁贷。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