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背景
谢先生经营一家运输部个体户,并以运输部名义购买轻型自卸货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22年6月,运输部的轻型自卸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撞上了路边正在紧急维修的一辆汽车,造成维修车辆人员受伤,交警认定运输部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受伤害人员因事故构成伤残,并就本次事故损失起诉至法院,然而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由于运输部利用车辆进行货物运输活动,即认为该车辆在事故时的使用性质为营运,而车辆投保时却是以非营业货车性质投保。由于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因此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3委托泽良
泽良保险法团队的刘则通律师、陈小云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向谢先生分析了案件情况,提出一系列诉讼意见。随后立即开始分析案件的所有细节,且根据《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抓住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改变使用性质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证据的疏漏。
04一审胜诉
泽良律师认为,本案车辆类型为轻型货车,其用途本就是货物运输,投保人也是运输部,车辆使用为正常用途。保险公司对其主张拒赔的事实是负有举证责任,其并未能够提供证据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存在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因此导致事故发生。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合计约4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 本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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