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背景 Case background 2022年2月21日,郑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事故时郑某持有部队驾驶证,但是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某第一时间报险,然而被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为了抚慰伤者家属,郑某决定先行赔付后再行诉讼。 02 委托泽良全力争取 Refusal of insurance 泽良保险法团队何青思律师、王芬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是找出保险公司拒赔的合同依据以及法律依据(除了已经告知的理由及依据,还需要预判在庭审中是否会增设拒赔理由),其次检索了管辖法院的既往案例,发现存在不利的在先案例,再全国范围内检索类案分析胜诉原因以及败诉原因,最后全面分析案件的投保过程、履行过程、条款约定、法律依据等。 针对保险的拒赔理由,泽良律师充分准备以下代理意见: 1 丨郑某持有部队驾驶证是经过考核后经法定程序发放,持部队驾驶证即代表具备对应的驾驶能力。部队驾驶证转换成机动车驾驶证,无需重新考核,仅需提供身份证等形式材料,这也代表部队驾驶证是具备驾驶资格和驾驶能力的。 2 丨保险公司以“无驾驶证”为由拒赔不成立,且存在错误适用法律规定以及混淆适用合同条款的情形。同时,若双方对拒赔的条款产生歧义理解的,也应遵从“格式条款不利于提供人”的规则,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3 丨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在投保时未就本案的免责情形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两项法定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4 丨事故认定书显示的归责理由系违反了限速及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而非因为部队驾驶证,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也不得以郑某“无民用驾驶证”为由进行拒赔。 03 法院裁判 Refusal of insurance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巨大争议下,律师做了大量的研究检索,提供大数据检索报告,以及学说法理,持续不断地努力和争取。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虽未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但不意味着其不具备驾驶技能和水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99418.29元。 本案亲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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