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保险公司以“达不到伤残等级”或者“鉴定标准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赔。

到底鉴定标准有哪些?保险合同约定的鉴定标准又是怎么样的呢?

目前现行的鉴定标准有三种,分别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2015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2016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2014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目的是为了确定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

三种伤残标准不一样,做出来的结果也截然不同,大概率来说,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高低排序为: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高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高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要求最严格,也最难够得上,这就是为什么保险公司大多数情况下要求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来做伤残等级鉴定。

再举个例子,胸锥体压缩性骨折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残可达九级伤残,若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残为十级伤残,若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残则达不到伤残等级。

因此,适用哪一鉴定标准直接决定了保险能否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高低当然,即使保险合同约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来鉴定,泽良律师通过实战经验以及大量案例检索研究发现,仍然可以打掉标准适用问题,改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甚至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来做鉴定。


本文来自保险理赔网(www. baoxianlipeiwang.com),保险理赔网是专注服务保险消费者全流程理赔的一站式专业机构,由多名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主任医师、鉴定机构主任等复合人才参与组建。已成功处理超过5000+保险拒赔维权案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确保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每一位当事人从不赔到能赔,从难赔到易赔,从少赔到多赔,是国内领先的保险理赔服务机构。 业务范畴:专攻疑难保险案件;协助处理各项保险理赔;擅长各类保险拒赔维权,包括: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车险、雇主责任险、船舶险、货物险等各类险种。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