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

1、病历(要求原件或复印件,内容为病历首页、与发票对应日期的诊疗记录)

2、各类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原件(要求与发票日期相对应,不需要片子,只要报告)

3、发票原件(发票姓名、日期须与病历及报告相对应;如发票无药品及费用明细须持门诊处方便签)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5、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

二、住院

1、病历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各类检查报告及化验单原件、体温单或护理记录、手术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

2、发票包括: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医保红章)、医保费用结算单。(发票姓名、日期须与病历及报告相对应)

3、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4、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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