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投保人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根据告知结果进行审核,最后给出核保结论。如果有比较严重的健康异常(各家公司的标准不同),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过高,那么就有可能拒保,或者是除外相关的疾病不保。
合同成立2年内,如果未如实告知,触发理赔,保险公司大概率直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未如实告知的健康异常,与理赔的疾病无关(比如未告知甲状腺结节,触发理赔的是白血病)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争取理赔。
合同成立2年后,就算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无法解除合同,但只要为如实告知的健康异常与理赔疾病完全直接相关(比如乳腺结节—乳腺癌),那么保险公司依旧会拒赔。
保险理赔需要走很多程序,在理赔的过程中一旦有不对劲的情况,就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通常是不会故意找理由拒赔的,一般拒赔都是的确有争议引起的纠纷,例如在购买重疾险时,投保人需要如实的进行健康告知,但总是有个别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做到如实健康告知,这样一旦在后期理赔时,保险公司查到了投保人之前患有某些疾病,那么就属于带病投保,这种情况就是不赔的。
再比如说,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没有仔细看保险条约,有些事故并不在保险条约的保障范围之内,这种情况保险也是不赔的。如果您有保险拒赔问题,推荐以下律师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前三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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