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损失保险中,通常会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但保险条款同时会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由此可见,暴雨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但其中的条款又明确约定了“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失”不予赔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便产生了大量争议。
实际而言,随着近年来的极端天气情况增多,各地暴雨、洪水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虽然本案取得了胜诉,但不乏法院依据近因原则认定涉水行驶属于事故近因,从而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案件。
对于此种争议较大的案件,不同律师的证据准备、开庭效果截然不同,建议委托专业的保险律师进行处理,才能争取更高的胜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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