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法中,买保险时申报的信息准确性是合同成立和理赔的重要前提。如果在得病之后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那么保单的有效性将受到影响。
首先,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已知的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及确定保费率等的重要事项,这通常包括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得病后再购买重疾险并试图进行理赔,若未能如实告知已患病情况,这可能构成保险欺诈。
例如,一位投保人在确诊患有心脏病后立即购买了重疾险,并在申请理赔时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当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一点,它们不仅有权拒绝支付理赔金,还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依法追究投保人的责任。
另外,即使在得病前购买了重疾险,投保人也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关于等待期的规定。多数重疾险产品设有一个所谓的“等待期”或“观察期”,通常为90天或者180天,即从保险合同生效起至少经过这一段时间后,被保险人因重疾导致的理赔申请才会被接受。
总结来说,得病之后再购买重疾险并试图理赔是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仅不能获得理赔,而且这种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的追责。因此,购买保险应在健康状态下进行,并且坦诚地向保险公司披露所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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