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多,但法院支持理赔的法律更多,举三个常见的拒赔理由。

拒赔理由一:未如实告知法律上则有以下规定:

1)如实告知的前提是保险人询问,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投保过程中并未逐字逐句询问,对应健康告知无效;

2)保险公司的询问,如“其他检查异常”属于概括性询问,无效;

3)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事项,不构成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加费承保”的条件,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4)保险公司代理人明知被保人涉及健康告知还坚持投保,并收取保费,保险公司丧失合同解除权,发生事故的,应当理赔;

5)保险公司在知道未如实告知的30天内未及时解除合同,丧失合同解除权,应当理赔;

6)保险合同成立已经满2年,保险公司丧失合同解除权,应当理赔。

拒赔理由二:涉及了免责条款

法律上规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在实务中,保险公司想要证明自己履行过提示和说明义务往往很难,这条法律往往使保险公司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拒赔理由三:不符合重疾险理赔条件法律上则规定

格式合同,应采用通常解释,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采取有利于被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疾病诊断条件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的进步。

总结下来,保险诉讼中存在很多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条款,保险公司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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